《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建立信用档案,包括商业贿赂、逃税骗税等行为将被保存和披露五年。
根据《条例》的规定,六大类不良信息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具体行为包括商业贿赂、逃税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逃避兵役等。
《条例》注重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对一般不良信息主体,以加强行政监管为主要约束手段;对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明确国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近年来,浙江省以红黑名单为重点,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截至目前,省级部门单位在23个领域出台了失信“黑名单”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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